本文编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与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名优酒研究中心真诚推荐。
导读
露酒,主要是以酒基和原辅料按照生产工艺加工而成。其原辅料可供选择的品种很多,具有强大的优势。如:宫丁香、枸杞、人参、蛇、当归、动物、动物的骨骼等等,可以说,凡是中医能够入药的品种,基本上都能按照生产工艺而生产露酒。
露 酒
本标准按照GB/T1.1—zO09给出的规则起草 。
本标准由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酿酒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471)归口。
本标准由国家农副加工产品及白酒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山西省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负责起草。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山西易恒天酒业有限公司、山西野泉酒业有限公司、山东半岛酒业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胡晓江、王正喜、武强、梁宝爱、冯晓斌、谷福、张素娟、赵娅鸿、郝蔚霞、周晓霞、张倩、韩建书、杜小威、康健、王凤仙。
一、基本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露酒的术语和定义、产品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露酒的生产、检验和销售。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 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
GB/T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2757 蒸馏酒及配制酒卫生标准
GB2758 发酵酒卫生标准
GB2760 食品安全 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10343 食用酒精
GB103狃 预包装饮料酒标签通则
GB/T10345-2007 白酒分析方法
GB/T15038 葡萄酒 、果酒通用分析方法
JJF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75号 (2005)
二、专业术语
1.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
露酒 Lu Jiu
以蒸馏酒、发酵酒或食用酒精为酒基 ,加人可食用或药食两用(或符合相关规定)的辅料或食品添加剂,进行调配、混合或再加工制成的、已改变了其原酒基风格的饮料酒。
植物类露酒 htegrated aIcoholic beverages from p1ants
利用食用或药食两用(或符合相关规定)植物的花、叶、根、茎、果为香源及营养源 ,经再加工制成的、具有明显植物香及有用成分的露酒。
动物类露酒 htegrated a1cohoIic beverages from animaIs
利用食用或药食两用(或符合相关规定)动物及其制品为香源和营养源 ,经再加工制成的、具有明显动物有用成分的露酒 。
动植物类露酒 htegrated alcoho1ic beverages from p1ants and animals
同时利用动物、植物有用成分制成的露酒 。
浸提 immersion
以蒸馏酒、发酵酒、食用酒精或水浸出原料的过程。通常其方法有:浸泡 、渗漉、煎煮、回流四种。
复蒸馏 redistillation
在蒸馏酒、食用酒精中。加入呈香、呈味的物质,进行再次蒸馏的过程。
三、产品分类
1.按生产工艺分为:浸提类、复蒸馏类露酒。
2.按原料分为:植物类、动物类、动植物类露酒。
四、原料和辅料要求
1、蒸馏酒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
2、发酵酒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
3、食用酒精应符合GB1034的规定。
4、水应符合GB5749的规定。
5、所添加的药食同源物品应符合国家卫生部有关规定。
6、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应符合GB2760的规定;质量应符合国家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
7、其他原辅料质量应符合国家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
五、感官要求
六、理化要求
七、卫生要求
1.以蒸馏酒为酒基配制而成的露酒,按GB2757的规定执行,当酒精度≤ 2在 %vol,按 GB2758的规定执行。
2.以发酵酒为酒基配制而成的露酒,按GB2758的规定执行。
八、净含量
应符合《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九、试验方法
1.感官要求
按 GB/T15038规 定的方法测定 。
2.理化要求
酒精度、总酸、总糖、干浸出物、铁、铜按GB/T15038规定的方法测定 。
3.总酯
总酯的测定见附录 A。
4.卫生要求
按GB2757和GB2758规定的方法测定 。
5.净含量
按JJF1070检验。
十、检验规则
1.组批
同一生产期内所生产的、同一类别、同一品质,且出厂包装规格相同的产品为同一组批 。
2.抽样
2.1 在成品库内以随机取样,抽样单位以瓶计 。
2.2 每批抽样数独立包装不应少于8瓶(总数不少于3000mL),一式两份,供检验和复验备用 。
3.检验分类
3.1 出厂检验
3.1.1 产品出厂前,应由生产厂的质量监督检验部门按本标准规定逐批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并附上质量合格证明后,方可出厂。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合格证)可以放在包装箱内或放在独立的包装盒内,也可以在标签上或包装箱外打印“合格”或“检验合格”字样。
3.1.2 出厂检验项目:感官要求、酒精度、总酸、总糖、总酯、干浸出物、净含量、菌落总数。
3.2 型式检验
3.2.1 正常生产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型式检验。此外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试制鉴定时;
b) 原料 、生产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c) 产品停产半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d)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一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e) 国家质量监督部门提出要求时。
3.2.2 型式检验项目:5.2要求的项目。
4.判定规则
4.1 出厂检验判定规则:
a) 出厂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标准,判定为合格 。
b) 出厂检验项目如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符合标准,可以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复验,复验后如仍不符合标准,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
4.2 型式检验判定规则:
型式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的要求时,判该批产品型式检验合格,型式检验项目中有一项或一项以上项目不合格,可取备样复验,复验后仍不符合标准的要求,判该批产品检验不合格。
4.3 当供需对双方检验结果有争议时,可由双方协商解决,或委托国家授权的上级质检部门进行仲裁检验,以仲裁检验结果为准。
十一、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1.标志
1.1 预包装露酒标签按 GB10344执 行 ,并 标明含糖量 。
1.2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191的 要求。
2.包装
包装材料和容器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 。
3.运输
产品在运输过程中应轻拿轻放,避免日晒、雨淋。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晶质量的物品混装运输,运输温度在5℃~35℃之间为宜。
4.贮存
产品应贮存于阴凉、避免阳光直射、通风良好的场所。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同贮,贮存温度在5℃~35℃之间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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