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编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名优酒研究中心真诚推荐。
前 言
本标准代替GB 2715-2005《粮食卫生标准》。
本标准与GB 2715-2005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标准名称修改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粮食”;
——修改了术语和定义;
——修改了感官要求;
——修改了有毒有害菌类、植物种子指标;
——修改了理化指标;
——修改了贮存及运输要求;
——修改了附录。
一、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供人食用的原粮和成品粮,包括谷物、豆类、薯类等。
本标准不适用于加工食用油的原料。
二、术语和定义
2. 1 原粮
未经加工的谷物、豆类、薯类等的统称。
2. 2 成品粮
原粮经机械等方式加工的初级产品,如大米、小麦粉等。
2. 3 热损伤粒
由于微生物或其他原因产热及受热而改变了正常颜色或受到损伤的籽粒。
2. 4 麦角
麦角菌[Clavicepspurpurea ( Fr.) Tul. ]在黑麦、小麦、大麦、燕麦等禾本科植物子房内寄生而形成的菌核。
2. 5 毒麦
常和小麦混生在一起,其外形与小麦类似,籽粒中含有毒麦碱的禾本科黑麦草属的草本植物。
2. 6 霉变粒
粒面明显生霉并伤及胚或胚乳或子叶、无食用价值的颗粒。
三、技术要求
3. 1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1 的规定。
表 1 感官要求
3. 2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的规定。
表 2 理化指标
3. 3 有毒有害菌类、植物种子限量
有毒有害菌类、植物种子限量应符合表 3 的规定。
表 3 有毒有害菌类、植物种子限量
3. 4 污染物限量和真菌毒素限量
3. 4. 1 污染物限量应符合 GB2762 的规定,其中原粮类粮食应分别符合 GB2762 中对谷物、豆类、薯类的规定,成品粮类粮食应分别符合 GB2762 中对谷物碾磨加工品、豆类、干制薯类的规定。
3. 4. 2 真菌毒素限量应符合 GB2761 的规定,其中原粮类粮食应分别符合 GB2761 中对谷物、豆类、薯类的规定,成品粮类粮食应分别符合 GB2761 中对谷物碾磨加工品、豆类、干制薯类的规定。
3. 5 农药残留限量
农药残留量应符合 GB2763 的规定。
3. 6 食品添加剂和食品营养强化剂
3. 6. 1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 GB2760 的规定。
3. 6. 2 食品营养强化剂的使用应符合 GB14880 的规定。
四、其他
粮食应专储、专运。应储存在清洁、干燥、防雨、防潮、防虫、防鼠、无异味的仓库内,不应与有毒有害物质或含水分较高的物质混存,并采用不同储粮生态区域相应的技术措施,确保粮食储藏安全,减少损失损耗,防止污染。应使用符合卫生要求的运输工具,运输过程中应注意防止被雨淋和被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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