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 言
本标准3.1、4.2、第7章为强制性,其余为推荐性。
本标准代替GB 10343-2002《食用酒精》。
本标准与GB 10343-2002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修改了适用范围的描述;
——增加了术语和定义;
——提高了优级产品中醛、正丙醇和不挥发物的要求;
——对检验规则作了适当的修改。
本标准由全国食品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酿酒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食品发酵工业研究院、河南天冠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吉林沱牌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蔚、王景胜、于秀荣、郭新光、王志强、高雷。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 10343-1989、GB 10343-2002。
食 用 酒 精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食用酒精的术语和定义、要求、分析方法、检验规则以及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食用酒精的生产、检验和销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90 危险货物包装标志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T 191-2008,IS0 780:1997,MOD)
GB/T 394.2 酒精通用分析方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食用酒精 edible alcohol
以谷物、薯类、糖蜜或其他可食用农作物为原料,经发酵、蒸馏精制而成的,供食品工业使用的含水酒精。
4 要求
4.1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 1 感官要求
4.2 理化要求
理化要求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 2 理化要求
5 分析方法
感官要求和理化要求按GB/T 394.2执行。
6 检验规则
6.1 组批
6.1.1 每班或每天生产的、同一类别、同一品质、规格相同的产品为一批。
6.1.2 罐、槽车装,以每一罐次、槽车为一批。
6.2 抽样
6.2.1 取样方法
a) 以槽车为单位包装的产品,每一槽车为一个样本,取一个样。
b) 以桶装、瓶装的产品按表3抽取样本。
表 3 抽样表
6.2.2 从罐内酒精上、中、下三个部位,立式罐按体积2:3:2比例、卧式罐按体积1:3:1比例取样。槽车、桶装样品从中间部位取样。
6.2.3 每批取样2L,混匀,装入两个棕色细口试剂瓶中,立即贴上标签,注明:样品名称、批号(罐、槽车、桶编号)、等级、取样时间与地点、采样人。一瓶检验,另一瓶保存两个月备查。
6.3 检验分类
6.3.1 出厂检验
6.3.1.1 产品出厂前,应由生产厂的质量监督检验部门按本标准规定逐批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并附上质量合格证明的,方可出厂。
6.3.1.2 检验项目:感官要求、色度、乙醇、硫酸试验色度、氧化时间、酸、醛、甲醇、正丙醇、异丁醇和异戊醇、氰化物。
6.3.2 型式检验
6.3.2.1 检验项目:本标准中的全部要求项目。
6.3.2.2 一般情况下,同一类产品的型式检验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亦应进行:
a) 原辅材料有较大变化时;
b) 更改关键工艺或设备时;
c) 新试制的产品或正常生产的产品停产3个月后,重新恢复生产时;
d) 出厂检验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e)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按有关规定需要抽检时。
6.4 判定规则
6.4.1 检验结果有一项或一项以上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应重新自同批产品中抽取两倍量样品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
6.4.2 若复检结果中仍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时,则判整批产品为不合格。
6.4.3 当供需双方对检验结果有异议时,可由双方协商解决,或委托有关单位进行仲裁检验,以仲裁检验结果为准。
7 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7.1 标志
7.1.1 销售包装使用标签时,标签上应标注:产品名称“食用酒精”、原料、乙醇含量、制造者名称和地址、灌装日期、净含量、执行标准号及质量等级。
7.1.2 装运食用酒精的罐、槽车上应标注“食用酒精”,随车附有“出厂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书”。
7.1.3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 190和GB/T 191昀要求。
7.2 包装
7.2.1 包装材料和容器应符合食品卫生要求。装运食用酒精应使用专用的罐、槽车和铁桶,不得使用铝桶或镀锌容器包装,不得使用易产生静电和静电不易释放的容器(如塑料桶)。包装前,应对所用容器进行严格地安全、卫生检查。
7.2.2 灌装后的罐、槽车应加铅封。使用单位收货时,应检查铅封是否完好。
7.2.3 包装物应体外清洁,标注内容清晰可见,标签粘贴牢固。
7.3 运输
7.3.1 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或有异味的物品混装混运。
7.3.2 搬运时应轻装轻卸,严禁扔摔、撞击和剧烈震荡,应远离热源和火种。
7.3.3 运输过程应防火、防爆、防静电、防雷电,严禁曝晒。
7.4 贮存
7.4.1 产品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或有异味的物品混合存放。
7.4.2 产品应贮存于阴凉、干燥、通风的环境中,应有防高温、火种、静电、雷电的设施,并要求在贮存区域有醒目的“严禁火种”的警示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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