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编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名优酒研究中心真诚推荐。
前 言
本标准代替GB 2758-2005《发酵酒卫生标准》。
本标准与GB 2758-2005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修改了标准名称;
——取消了铅的限量指标;
——修改了微生物限量指标;
——增加了标签标识要求。
本标准4.2~4.5于2013年8月1日起实施。
一、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发酵酒及其配制酒。
二、术语和定义
1.发酵酒
以粮谷、水果、乳类等为主要原料,经发酵或部分发酵酿制而成的饮料酒。
2.发酵酒的配制酒
以发酵酒为酒基,加入可食用的辅料或食品添加剂,进行调配、混合或加工制成的,己改变了其原酒基风格的饮料酒。
三、技术要求
1.原料要求
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
2.感官要求
应符合相应产品标准的有关规定。
3.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理化指标
4.污染物和真菌毒素限量
4.1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 2762的规定。
4.2真菌毒素限量应符合GB 2761的规定。
5.微生物限量
微生物限量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微生物限量
6.食品添加剂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
四、标签
1.发酵酒及其配制酒标签除酒精度、原麦汁浓度、原果汁含量、警示语和保质期的标识外,应符合GB 7718的规定。
2.应以“%v ol”为单位标示酒精度。
3.啤酒应标示原麦汁浓度,以“原麦汁浓度”为标题,以柏拉图度符号“oP”为单位。果酒(葡萄酒除外)应标示原果汁含量,在配料表中以“xx%”表示。
4.应标示“过量饮酒有害健康”,可同时标示其他警示语。用玻璃瓶包装的啤酒应标示如“切勿撞击,防止爆瓶”等警示语。
5.葡萄酒和其他酒精度大于等于lO%vol的发酵酒及其配制酒可免于标示保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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