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标准|白酒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标准(GB/T 10346-2006)
来源: | 作者:名优酒研究中心 | 发布时间: 1731天前 | 13186 次浏览 | 分享到:

  本文编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与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名优酒研究中心真诚推荐。

 言

  本标准是对GB/T 10346-1989《白酒检验规则》的修订。
  本标准代替GB/T 10346  1989。
  本标准与GB/T 10346-1989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1)  增加了组批和抽样表;
  2)  增加了检验分类,规定了出厂检验、型式检验项目;
  3)  增加了判定规则。
  本标准由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食品发酵标准化中心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食品发酵工业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康永璞、郭新光、张宿义。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T 10346-1989。

一、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白酒产品的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白酒产品的出厂检验、验收与检查。

二、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57  蒸馏酒及配制酒卫生标准
    GB 2760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GB 10344  预包装饮料酒标签通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三、检验规则
  3.1  组批
    每次经勾兑、灌装、包装后的,质量、品种、规格相同的产品为一批。

  3.2  抽样
    3.2.1  按表1抽取样本,从每箱中任取一瓶,单件包装净含量小于500 mL,总取样量不足1 500 mL时,可按比例增加抽样量。

1  抽样表

    3.2.2  采样后应立即贴上标签,注明:样品名称、品种规格、数量、制造者名称、采样时间与地点、采样人。将样品分为两份,一份样品封存,保留1个月备查。另一份样品立即送化验室,进行感官、理化和卫生检验。

  3.3  检验分类
    3.3.1  出厂检验
      检验项目:甲醇、杂醇油、感官要求、酒精度、总酸、总酯、固形物、香型特征指标、净含量和标签。

    3.3.2型式检验
      3.3.2.1  检验项目:产品标准中技术要求的全部项目。
      3.3.2.2  一般情况下,同一类产品的型式检验每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亦应进行:
      a)  原辅材料有较大变化时;
      b)  更改关键工艺或设备;
      c)  新试制的产品或正常生产的产品停产3个月后,重新恢复生产时;
      d)  出厂检验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e)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按有关规定需要抽检时。

  3.4  判定规则
    3.4.1  检验结果有不超过两项指标不符合相应的产品标准要求时,应重新自同批产品中抽取两倍量样品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
    3.4.2  若复检结果卫生指标不符合GB 2757要求,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
    3.4.3  若产品标签上标注为“优级”品,复检结果仍有一项理化指标不符合“优级”,但符合“一级”指标要求,可按“一级”判定为合格;若不符合“一级”指标要求时,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
    3.4.4  当供需双方对检验结果有异议时,可由有关各方协商解决,或委托有关单位进行仲裁检验,以仲裁检验结果为准。

四、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4.1  标志
    4.1.1  预包装白酒标签应符合GB 10344的有关规定。非传统发酵法生产的白酒,应在“原料与配料”中标注添加的食用酒精及非白酒发酵产生的呈香呈味物质(符合GB 2760要求)。
    4.1.2  外包装纸箱上除标明产品名称、制造者名称和地址外,还应标明单位包装的净含量和总数量。
    4.1.3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要求。

  4.2  包装
    4.2.1  包装容器应使用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包装瓶、盖。
    4.2.2  包装容器体端正、清洁,封装严密,无渗漏酒现象。
    4.2.3  外包装应使用合格的包装材料,箱内宜有防震、防碰撞的间隔材料。4.2.4产品出厂前,应由生产厂的质量监督检验部门按本标准规定逐批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并附质量合格证,方可出厂。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合格证)可以放在包装箱内,或放在独立的包装盒内,也可以在标签上打印“合格”二字。

  4.3  运输、贮存
    4.3.1  运输时应避免强烈振荡、日哂、雨淋,装卸时应轻拿轻放。
    4.3.2  成品应贮存在干燥、通风、阴凉和清洁的库房中,库内温度宜保持在10℃~25℃。
    4.3.3  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物品和污染物混运、混贮。
    4.3.4  成品不得与潮湿地面直接接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