陶瓷酒瓶行业标准(QB/T 4254-2011)
来源: | 作者:名优酒研究中心 | 发布时间: 1732天前 | 7069 次浏览 | 分享到:

  本文编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业行业标准》,申联生物真诚推荐。

前言

  本标准由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日用陶瓷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SAC/TC 405)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宜兴市金鱼陶瓷有限公司、重庆锦晖陶瓷有限公司、潮州市兴业陶瓷有限公司、江苏省宜兴彩陶工艺厂、中国轻工业陶瓷研究所、山东省安华瓷业有限公司、潮州市庆发陶瓷有限公司、中国陶瓷工业协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葛渚中、陈坤怀、葛伯初、张民、郭森镇、黄慧超、王志安、蔡金元。

一、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陶瓷酒瓶的术语、产品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包装、标志、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酿酒行业盛装食用不含气酒类的陶瓷酒瓶。

二、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828.1-2003计数抽样检验程序第1部分:按接收质量限(AQL)检索的逐批检验抽样计划(IS0 2859-1:1999,IDT)
  GB/T 2829-2002周期检验计数抽样程序及表(适用于对过程稳定性的检验)
  GB/T 3299  日用陶瓷器吸水率测定方法(GB/T 3299-2011,ASTM C373:1988,NEQ)
  GB/T 3301  日用陶瓷器的容积、口径误差、高度误差、重量误差、缺陷尺寸的测定方法
  GB/T 3302  日用陶瓷器包装、标志、运输、贮存规则
  GB/T 3303  日用陶瓷器缺陷术语
  GB/T 3534  日用陶瓷器铅、镉溶出量测定方法(GB/T 3534-2002,IS0 6486-1:1999,NEQ)
  GB/T 5000  日用陶瓷名词术语(GB/T 5000-1985,ASTM C242:  1984.NEQ)
  GB 14147陶瓷包装容器铅、镉溶出量允许极限

三、术语
  GB/T 3303和GB/T 5000中确立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四、产品分类
  按产品的容量可分为小型、中型、大型、特型四个类别,见表1。

1             单位为毫升

五、技术要求
  1.铅、镉溶出量允许极限
    内壁与酒接触面的铅、镉溶出量按GB 14147执行。

  2.吸水率
    吸水率应小于10%。

  3.容积及尺寸的允许误差
    容积及尺寸的允许误差应符合表2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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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裂穿和渗透
    不允许有裂穿和渗透现象。

  5.压力试验
    按六、5.2规定的试验方法,无爆裂现象。

  6.外观质量
    6.1 按表3规定的缺陷范围进行评定。
    6.2 每件产品不得超过4种缺陷。
    6.3 凡直径小于0.3mm、长度小于0.5mm的缺陷,面积不超过1mm^2的微小缺陷,颜色清淡的小缺陷以及其他不明显缺陷,可以不作缺陷计算。
    6.4 除已明确规定外,按表3所列缺陷进行检验。
    6.5 表3中未规定的缺陷按相似缺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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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 酒瓶口沿落渣不允许,其他部位落渣应除去尖峰。

六、试验方法
  1  铅、镉溶出量
    铅、镉溶出量的测定按GB/T 3534执行。

  2  吸水率
    吸水率的测定按GB/T 3299执行。

  3.容积及尺寸的允许误差
    3.1  容积、口径内径、高度
     产品的容积、口径内径、高度的误差按GB/T 3301执行。
    3.2  幅径
     以肚幅最大周长除以圆周率兀计。

  4.裂穿和渗漏
     先用目测和敲击方法检测是否有裂穿现象,若无裂穿现象,将试样注满水后,放置试验台上静置24h,观察制品外部有无水印或水珠。

  5.压力试验
    5.1  仪器、设备
     空气压缩机,排气压力不小于0.5MPa,精度±0.05MPa。

    5.2  试验步骤
    5.2.1  将样品与空气压缩机排气口连接。
    5.2.2关闭排气口,开启空气压缩机直至排气压力达到0.5MPa。
    5.2.3开启排气口,检查样品与空气压缩机连接处是否漏气,若漏气,关闭排气口,重新连接。
    5.2.4将样品内气压保持在0.5MPa,保持5min。
    5.2.5关闭排气口,缓慢将样品与空气压缩机连接处拆开,取出样品。

   6.外观质量
    产品的外观质量按表3所列缺陷进行检验,进行检验时所处环境的光照度不低于3001x,目测产品间距离在50cm友右。

七、检验规则
  1.检验分类
    产品检验分为交收检验和型式检验。

  2.交收检验
    2.1  每件产品应经制造厂检验部门全数检验并经交收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出厂时应附有证明产品质量合格的文件。
    2.2交收检验项目为本标准5.4、5.6规定的内容。
    2.3交收检验按GB/T 2828.1-2003的各项规定执行。各检验项目的不合格分类、接收质量限、检验水平及抽样方案见表4,一次正常检查抽样的合格判定数见表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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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按表4的规定从交货批中直接随机抽取产品样本量。
    2.5交收检验项目中,如有一项不合格,则判定为不合格。该批产品由交货方返工后方可再一次提交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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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型式检验
    3.1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技术要求的全部内容,其中吸水率,铅、镉溶出量,容积、尺寸误差每半年进行一次,其他项目每年进行一次,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产品原料改变时;
    b)生产工艺方法改变可能影响产品的性能时;
    C)停产6个月以上再恢夏生产时;
    d)生产工艺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
    e)交收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
    f)上级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3.2  型式检验按GB/T 2829-2002的规定执行,各检验项目的不合格分类、不合格质量水平、判别水平、不接受判定数及抽样方案见表6。
    3.3检验的各个项目中,如有一项不合格,则判为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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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应符合GB/T 3302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