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标准|清香型白酒(GB/T 10781.2-1006)
来源: | 作者:名优酒研究中心 | 发布时间: 1920天前 | 8974 次浏览 | 分享到:

本标准代替GB/T 10781.2-1989《清香型白酒》和GB/T 11859.2-1989《低度清香型白酒》,分别规定了高度酒和低度酒的感官合理化要求,质量等级分为优级和一级。

本标准代替GB/T 10781.2-1989《清香型白酒》和GB/T 11859.2-1989《低度清香型白酒》,分别规定了高度酒和低度酒的感官合理化要求,质量等级分为优级和一级。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清香型白酒的术语和定义、产品分类、要求、分析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清香型白酒的生产、检验与销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2757 蒸馏酒及配制酒卫生标准

GB 10344 预包装饮料酒标签通则

GB/T 10345 白酒分析方法

GB/T 10346 白酒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75号令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清香型白酒 mild flavour Chinese spirits

以粮谷为原料,经传统固态法发酵、蒸馏、陈酿、勾兑而成的,未添加食用酒精及非白酒发酵产生的呈香呈味物质,具有以乙酸乙酯为主体复合香的白酒。

4 产品分类

按产品的酒精度分为:

高度酒:酒精度41%vol~68%vol

低度酒:酒精度25%vol~40%vol

5 要求

5.1感官要求

高度酒、低度酒的感官要求应分别符合表1、表2的规定。

1 高度酒感官要求

2 低度酒感官要求

5.2 理化要求

高度酒、低度酒的理化要求应分别符合表3、表4的规定。

3 高度酒理化要求

4 低度酒理化要求

5.3 卫生要求

应符合GB2757的规定。

5.4 净含量

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75号令执行。

6 分析方法

感官要求、理化要求的检验按GB/T 1034执行。

净含量的检验按JJF1070执行。

7 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按GB/T 10346执行。

酒精度按GB 10344的规定,可表示为“%vol”。酒精度实测值与标签标示值允许差为±1.0%vo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