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代替GB/T 10781.2-1989《清香型白酒》和GB/T 11859.2-1989《低度清香型白酒》,分别规定了高度酒和低度酒的感官合理化要求,质量等级分为优级和一级。
本标准代替GB/T 10781.2-1989《清香型白酒》和GB/T 11859.2-1989《低度清香型白酒》,分别规定了高度酒和低度酒的感官合理化要求,质量等级分为优级和一级。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清香型白酒的术语和定义、产品分类、要求、分析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清香型白酒的生产、检验与销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2757 蒸馏酒及配制酒卫生标准
GB 10344 预包装饮料酒标签通则
GB/T 10345 白酒分析方法
GB/T 10346 白酒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清香型白酒 mild flavour Chinese spirits
以粮谷为原料,经传统固态法发酵、蒸馏、陈酿、勾兑而成的,未添加食用酒精及非白酒发酵产生的呈香呈味物质,具有以乙酸乙酯为主体复合香的白酒。
4 产品分类
按产品的酒精度分为:
高度酒:酒精度41%vol~68%vol
低度酒:酒精度25%vol~40%vol
5 要求
5.1感官要求
高度酒、低度酒的感官要求应分别符合表1、表2的规定。
表1 高度酒感官要求
表2 低度酒感官要求
5.2 理化要求
高度酒、低度酒的理化要求应分别符合表3、表4的规定。
表3 高度酒理化要求
表4 低度酒理化要求
5.3 卫生要求
应符合GB2757的规定。
5.4 净含量
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执行。
6 分析方法
感官要求、理化要求的检验按GB/T 1034执行。
净含量的检验按JJF1070执行。
7 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按GB/T 10346执行。
酒精度按GB 10344的规定,可表示为“%vol”。酒精度实测值与标签标示值允许差为±1.0%vo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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