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标准|米香型白酒(GBT 10781.3-2006)
来源: | 作者:名优酒研究中心 | 发布时间: 1722天前 | 10073 次浏览 | 分享到:

前言

本标准代替GB/T 10781. 3-1989《米香型白酒》和GB/T 11859. 3-1989《低度米香型白酒》。

本标准与GB/T 10781. 3-1989GB/T 11859. 3-1989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将GB/T 10781. 3-1989GB/T 11859. 3-1989修订后合并为一项标准;

——增加了术语和定义、产品分类、分析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等章条;

——分别规定了高度酒和低度酒的感官和理化要求;

——高度酒的酒精度上限由GB/T 10781. 3-198957. 0%调整为68%vol;

——低度酒的酒精度下限由GB/T 11859. 3-198935. 0%调整为25 %vol;

——质量等级分为优级、一级,去掉GB/T 10781. 3-1989GB/T 11859. 3-1989中的二级;

——理化指标相应进行了调整。

本标准由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食品发酵标准化中心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食品发酵工业研究院、桂林三花股份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蔚、崔维东、张晓梅、李勇、郭新光。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T 10781. 3-1989

——GB/T 11859. 3-1989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米香型白酒的术语和定义、产品分类、要求、分析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米香型白酒的生产、检验与销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2757  蒸馏酒及配制酒卫生标准

GB 10344  预包装饮料酒标签通则

GB/T 10345  白酒分析方法

GB/T 10346  白酒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米香型白酒  rice flavour Chinese spirits

以大米等为原料,经传统半固态法发酵、蒸馏、陈酿、勾兑而成的,未添加食用酒精及非白酒发酵产生的呈香呈味物质,具有以乳酸乙酯、β-苯乙醇为主体复合香的白酒。

4 产品分类

按产品的酒精度分为:

高度酒:酒精度41%vol—68%vol;

低度酒:酒精度25 %vol40%vol。

5 要求

5.1  感官要求

高度酒、低度酒的感官要求应分别符合表1、表2的规定。

1 高度酒感官要求

2 低度酒感官要求

 

 

5.2  理化要求

高度酒、低度酒的理化要求应分别符合表3、表4的规定。

3 高度酒理化要求

4 低度酒理化要求

5.3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2757的规定。

5.4净含量

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执行。

6 分析方法

感官要求、理化要求的检验按GB/T 10345执行。

净含量的检验按JJF 1070执行。

7 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按GB/T 10346执行。

酒精度按GB 10344的规定,可表示为“%vol”。酒精度实测值与标签标示值允许差为土1.%vol。